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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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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6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6221號 原   告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 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0,624元,應繳裁判   費1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  1,38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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