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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63號 原   告 陳介文 被   告 耀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允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,經 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12,380元,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25日送達原告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收費答詢 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足憑,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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