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3號
原 告 陳介文
被 告 耀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允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,經
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
補繳裁判費12,380元,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25日送達原告
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收費答詢
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
足憑,其訴應認
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