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74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惠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7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
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75,600 元,
應徵上訴之
裁判費4,47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
、第44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