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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77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7764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李柏廷  住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3樓       邱靖庭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樂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 5,000元,應徵裁判費2,9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