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字第78號
被 告 蘇菲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品蓁
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
律師
孫浩偉律師
上列被告與原告陳拓甫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被告
聲請
退還溢收證人旅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退還溢收被告之證人旅費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被告具狀主張:因證人林玿伃、呂妍羚係原告聲請傳喚
訊問之證人,應由原告預先繳納,然被告誤於民國107 年3
月26日繳納,為此聲請退還溢繳之
上開證人旅費共計新臺幣
1,060 元
等情,
核與卷附原告聲請調查證據狀及本院自行收
納款項統一收據等物證相符,
堪認被告確有溢繳
裁判費1,06
0 元之情事,
爰依其聲請裁定返還之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