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78號 被   告 蘇菲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品蓁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      孫浩偉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拓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被告聲請 退還溢收證人旅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被告之證人旅費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被告具狀主張:因證人林玿伃、呂妍羚係原告聲請傳喚 訊問之證人,應由原告預先繳納,然被告誤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繳納,為此聲請退還溢繳之上開證人旅費共計新臺幣 1,060 元等情,核與卷附原告聲請調查證據狀及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統一收據等物證相符,堪認被告確有溢繳裁判費1,06 0 元之情事,爰依其聲請裁定返還之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