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824號
原 告 天賦智能教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志成
訴訟代理人 周菀儀
被 告 康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押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8樓之5
,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
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移送被告
住所地
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