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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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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80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8010號 原   告 富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建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春本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7萬0,100元,應繳裁判費1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,38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 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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