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字第801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宗浩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富譁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丘建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
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
備之程式。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
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述
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, 於簡易案件之
第二審程序
準用之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業經本院於
民國107年10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
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, 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憑。
惟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
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
可稽,其上訴應認為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 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 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