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8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8109號 上 訴 人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7,935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,2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