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109號
上 訴 人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勝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7,935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5,2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