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8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8110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廣燁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2樓             之8 法定代理人 劉盈廷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2樓             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威翰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9,000元,應徵裁判費1,995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應予補繳。按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, 乃在證明該書狀係出於本人之意思。查本件民事聲明上訴狀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部分,並未經其簽名或蓋章,於法未合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費1,995元,並補正其簽名 或蓋章,逾期不補繳或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