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110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廣燁資訊顧問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2樓
之8
法定
代理人 劉盈廷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2樓
之8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威翰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
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9,000元,應徵
裁判費1,995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應予補繳。
按書狀應由
當事人簽名或蓋章,
乃在證明該書狀係出於本人之意思。查本件民事聲明上訴狀當事
人及
法定代理人部分,並未經其簽名或蓋章,於法未合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費1,995元,並補正其簽名
或蓋章,逾期不補繳或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