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175號
原 告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平定
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
司(下稱萬泓公司)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萬泓公司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8,701 元,應繳
裁判費10,7
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0,2
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