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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86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8633號 上 訴人即 原   告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6樓之3 法定代理人 黃瑞忠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10樓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台 灣真美日月潭會館)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裁判費4,80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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