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字第8633號
上 訴人即
原 告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
分公司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6樓之3
法定
代理人 黃瑞忠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10樓之5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台
灣真美日月潭會館)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
裁判費4,80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