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7年度北簡字第8981號
原 告 永如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信謙
被 告 楊雯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
照壹枚返還予原告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
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略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上訴狀。( 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 )
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