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397號
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素貞
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
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笛比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笛比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9,917元,應繳
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93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