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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93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9397號 原  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笛比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笛比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9,917元,應繳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93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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