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403號
原 告 鴻潔清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永堂
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
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
異議,依法視為起
訴,原告於
聲請狀中未提出
合意由本院管轄條款約定,自不
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又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
在新北市新莊區,依上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
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