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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94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清潔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9403號 原   告 鴻潔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堂 被  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,依法視為起 訴,原告於聲請狀中未提出合意由本院管轄條款約定,自不 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又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 在新北市新莊區,依上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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