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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97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清運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9778號 原   告 京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享 被  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訴訟代理人 姜弘柏       郭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運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第19條:「雙方同意履行本合約 有爭議時,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雙 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原告提 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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