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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995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9958號 原   告 華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王月珠 訴訟代理人 王桂花 被   告 陶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予原告,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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,有原告提出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可稽,本院有管轄 權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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向原告借用營業小客車乙 輛,掛牌TDF-1219號車牌營業,靠行原告公司並簽訂台北市計 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 及承諾切結書,約定被告須按期繳交費用與罰單,惟被告積欠 承諾切結書應繳交之借牌保證金1萬元,及通行費、罰單等共 計2萬5,154元,顯然被告已違反雙方簽訂之系爭契約第19條第 2項,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結清欠款,否則終止契約等語 ,為此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 之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與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,並應給付原 告25,154元。 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、借牌(承 諾切結書)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、帳務計算明細表、存證信 函及回證、行照為證(見本院卷第11至23頁)。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視同自 認。系爭契約業經原告以存證信函終止,從而,原告依契約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。 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、第392條第2項規定, 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擔保金額。 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 合 計 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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