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健明
被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格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啓貞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12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參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
仟玖佰玖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則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黎
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