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
抗 告 人 和合童鞋店即郭嘉仁
上列
抗告人和合童鞋店即郭嘉仁與
相對人進化國際有限公司間停
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
裁定提起抗告,查
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
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逕向本院(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抗
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