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
抗 告 人 和合童鞋店即郭嘉仁
相 對 人 進化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銘輝
上列
抗告人因本院106 年度北簡聲字第205 號
聲請停止執行事件
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抗告人和合童鞋店即郭嘉仁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
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
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,
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,
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,經10日發生效力,然原告逾期
迄未
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
可參,其抗告即
非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95 條之1 第1 項
、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