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聲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東方之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汪雲菁 聲 請 人 劉書綺 相 對 人 陳立新      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東方之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劉汪雲 菁、劉書綺與相對人陳立新、陳昭文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,經本院判決確定,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為新臺幣(下 同)84,5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1 項、第2 項規定, 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等語。 二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,依其反面解釋,倘於判決中對於 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,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訴訟費用84,550元,而本 院105 年度北簡字第4229號民事判決於主文第4 項已確定訴 訟費用84,550元,其中3,000 元由被告即相對人陳立新、陳 昭文連帶負擔,餘由被告即相對人陳昭文負擔,而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20 號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,並於主文第2 項 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,則上開一審判 決既未經上訴廢棄,且已確定在案,聲請人就其支出之第一 審訴訟費用自可執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自 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,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