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20號
聲 請 人 宜得仕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秀麟
代 理 人 劉衡慶
律師
陳宏銘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3年度
北簡字第1220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二0一號請求給付
工程款事件民國一0六年九月六日
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
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
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
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。法院受理前項聲
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
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
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,除
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
應予許可。
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
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法庭錄音錄影及
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請求
給付工程款事件(下稱
系爭事件)之當事人,為明瞭開庭內
容,
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6日言詞辯論
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係本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事件之當事人
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
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是其聲請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
,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
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
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