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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聲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宜得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麟 代 理 人 劉衡慶律師       陳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3年度 北簡字第1220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二0一號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民國一0六年九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 應予許可。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 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之當事人,為明瞭開庭內 容,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6日言詞辯論 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本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事件之當事人 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是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 ,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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