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67號
聲 請 人 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敏華
代 理 人 錢裕國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宜得仕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(本
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○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二○一號請求給付
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
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
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
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
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
持有法庭錄音內容
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
當目的使用,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
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等規定即明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請求
給付工程款事件(下稱
系爭事件)之當事人,為利核對言詞
辯論筆錄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,
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
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
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
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
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
由,於法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;
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
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
使用,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