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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聲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敏華 代 理 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宜得仕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(本 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○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二○一號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 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 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,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等規定即明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之當事人,為利核對言詞 辯論筆錄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,依法聲請交付系爭 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;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,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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