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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相 對 人 六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參拾捌元,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以106 年 度北簡字第160 號、106 年度簡上字第301 號判決確定,就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諭知「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六 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(即相對人)負擔二分之一,餘由上 訴人(即聲請人)負擔」等情,業據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,43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3,645元 聲請人繳納 合 計 6,075元 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/2 即3,038元 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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