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06號
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永宗
上列原告與
被告以法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8,06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
院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