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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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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14號 原   告 林筑韋 被   告 大與溝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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