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47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鏗
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
上列原告與
被告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
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
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