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2號
原 告 楊裕盛
上列原告與
被告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
訴
之聲明),倘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
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…
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3
款定有明文,
所稱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
乃請求判決之結
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
當事人獲勝訴之
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
強制執行之
依據及範圍。又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,民
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定。如起訴不合此等
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訴訟,其
起訴狀關於訴之聲明欄,僅記載「
訴訟
費用由被告負擔」,然關於被告應為如何賠償之記載,則付
之闕如,故原告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有欠缺,
核與前
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定期命補正,倘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
回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