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2號
原 告 楊裕盛
被 告 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士仁
上列
當事人間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(下同)562.5 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