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8號
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俞紀明
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寬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7,2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 之23
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
適用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
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