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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8號 原  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7,2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 路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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