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9號
原 告 鴻潔清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永堂
上列原告鴻潔清潔有限公司因與
被告德林營造有限公司、墨田室
內裝修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
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