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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清潔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9號 原   告 鴻潔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堂 上列原告鴻潔清潔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德林營造有限公司、墨田室 內裝修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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