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3號
原 告 永承地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芳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鼎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1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
如數向本院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書 記 官 鄭祖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