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4號
原 告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德璋
上列原告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被告鑨翔工藝有限公司間請
求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
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