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242號 原   告 黃銘原 被   告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法人代表人徐燕春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1,799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,320 元。又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,並 非請求給付工資,尚非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 分之1 (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勞上字第33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據上,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