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42號
原 告 黃銘原
被 告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百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人代表人徐燕春
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經
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1,799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320 元。又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,並
非請求給付工資,
尚非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
收裁判費2 分之1 (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勞上字第33
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據上,
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