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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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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291號 原   告 中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亭 訴訟代理人 呂德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050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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