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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314號 原   告 王台慶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蘭絲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柒萬參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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