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14號
原 告 王台慶
訴訟
代理人 魏憶龍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蘭絲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
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柒萬參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
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
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