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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轉讓課程契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337號 原   告 邱子容 被   告 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公司       附設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公館分班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轉讓課程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7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7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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