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1337號
原 告 邱子容
被 告 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公司
附設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公館分班
法定
代理人 蔣興強
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轉讓課程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