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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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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4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系統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434號 原   告 漢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系統服務 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43萬333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韻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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