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487號 原   告 正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春風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