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19號
原 告 勵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君萍
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秀雄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