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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665號 原   告 西歐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 蓋章,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。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 或蓋章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、原告 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117條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, 復 為同法第436條之23所明定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法定代理人漏未 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,又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並補繳裁判費1,000元, 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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