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1665號
原 告 西歐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
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法定
代理人之簽名或
蓋章,並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
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。
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
或蓋章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、
原告
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
訴訟能力,未由
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
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117條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
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於
小額訴訟程序
準用之, 復
為同法第436條之23所明定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法定代理人漏未
於
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,又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核與前開
應備程式不合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並補繳裁判費1,000元,
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