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75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修偉
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昇堆高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壹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
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;其餘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