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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675號 原  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昇堆高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;其餘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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