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
原 告 游雅婷
被 告 華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治國
上列原告游雅婷及訴外人陳文鐘(原告之配偶、已歿)與被告華
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
9,336元(計算式:勞健保應補償金額5,436元+勞工退休金提繳
不足額18,900元+
資遣費應補償金額105,000元),原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330元,但原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主張,
並請求給付
報酬,故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665元
(計算式:1,330元÷2= 665元),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
判費66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