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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725號 原   告 黃韻婷 被   告 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920元,其中10 ,000元係請求積欠工資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 收裁判費2 分之1 ,另1,920 元則係請求未依法提繳退休金之損 失,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性質,無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之適 用。基此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(計算式: 1,000 元-500 元=500 元)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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