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25號
原 告 黃韻婷
被 告 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淑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經
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920元,其中10
,000元係請求積欠工資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
收裁判費2 分之1 ,另1,920 元則係請求未依法提繳退休金之損
失,
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性質,無勞資爭
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之
適
用。基此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(計算式: 1,000
元-500 元=500 元)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者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