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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726號 原   告 崔惠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 資新臺幣14,271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惟依前揭規 定,本件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之半數即500 元,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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