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26號
原 告 崔惠淇
上列原告與
被告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
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
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
資新臺幣14,271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
惟依
前揭規
定,本件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之半數即500 元,
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
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