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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766號 原   告 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祥 被   告 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捌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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