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1771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日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(即日發鐵工廠)等
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