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84號
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永宗
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
被 告 昶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秀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