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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784號 原  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  告 昶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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