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98號
原 告 華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 楓
上列原告與
被告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間請求給
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