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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7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798號 原   告 華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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