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04號
原 告 合峰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世傳
被 告 阮呂學樑
上列原告合峰交通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阮呂學樑間請求返還牌照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柒萬玖仟貳佰捌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
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宋德華